2010年3月,柳某、张某乘坐刘某驾驶的A出租车从凤阳前往蚌埠,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刘某驾驶不甚,车辆撞上路中间的隔离障碍,并于对向驶来的轿车B相撞,造成A出租车乘车人柳某及张某受伤,B轿车车辆受损。嗣后,A出租车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A车驾驶员及所属出租车公司为轿车B支付了车辆修理费用。
事故发生后,蚌埠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B及A出租车上的乘车人员无责任。
在柳某及张某出院后,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蚌埠市兴隆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A车驾驶员依法要求追加无责方B轿车的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是未能如愿。之后,蚌埠市淮上区法院依法判令由A车驾驶员刘某及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的损失。
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出租车公司对判决书确定损失额进行了赔偿。并向无责方B轿车的保险公司提出主张,要求该保险公司返还出租车公司在该起诉讼中为其垫付的款项,但该公司不予理睬。出租车公司遂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经该院审理,确定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任赔付限额内应当予以赔偿。并查明,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对返还出租车公司垫付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作为无责方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其在无责赔付限额内支付出租车公司人民币11000元。
庞俊律师提醒: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作为无责方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其也应当在无责任赔付限额内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